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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信息:【發布日期:2020年04月02日 15:39 浏覽量:

你應該知道反家暴法知識問答




今天,我們整理了有關《反家庭暴力法》的十問十答,以幫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維護自己正當權益,舉起法律的武器向家暴說不。

1.一般夫妻糾紛與家庭暴力有什麼區别?

答:一般夫妻糾紛中也可能存在輕微暴力甚至因失手而造成較為嚴重的身體傷害,但其與家庭暴力有着本質的區别。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權力和控制,本質上通過暴力行為造成受害人身體或心理傷害而導緻其因恐懼而屈從,家暴往往會呈現周期性。此外,雖不是家庭成員但共同生活的人,如同居但未婚的戀人、離婚但仍共同生活的伴侶等,實施暴力行為的也是家庭暴力。

法律規定: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吓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第三十七條: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

2.在夫妻互毆的情況下,如何判斷存在家庭暴力?

答:在夫妻互毆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綜合雙方的體能和身高等身體狀況;雙方互毆的原因;雙方對事件經過的陳述;傷害情形和嚴重程度對比以及雙方或一方之前曾有過施暴行為等情形正确判斷是否存在家庭暴力。

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第五十條規定,互毆情況下,對施暴人的認定:夫妻互毆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綜合以下因素正确判斷是否存在家庭暴力:

1. 雙方的體能和身高等身體狀況;

2. 雙方互毆的原因,如一方先動手,另一方自衛;或一方先動手,另一方随手抄起身邊的物品反擊;

3. 雙方對事件經過的陳述;

4. 傷害情形和嚴重程度對比,如:一方掐住對方脖子,對方掙紮中抓傷皮膚;

5. 雙方或一方之前曾有過施暴行為等。

3.體罰教育孩子算不算家庭暴力?

答: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因此,父母對于孩子不良、不當的行為有教育的義務,但要以妥當的方式進行,否則不僅傷害孩子,自身也可能違法,情況嚴重的,會被撤銷監護資格。一定程度内的體罰教育行為,如罰站、打手心等,是家長對孩子的懲戒,但通過毆打、經常性的謾罵、侮辱的方式教育孩子,則屬于家庭暴力。

法律規定:

《民法總則》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二條: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以文明的方式進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監護和教育職責,不得實施家庭暴力。

4.遭遇家暴報警有什麼作用?

答:遭遇家暴後或面臨家暴的現實危險時,第一時間報警,公安機關能夠強有力的制止施暴者,對其進行教育、告誡,給受害者以保護、救助,協助受害人就醫、委托傷情鑒定。公安機關同時會對現場情況進行記錄,核實情況,進行調查取證,其制作的出警記錄、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誡書也是人民法院認定家暴事實的證據。

法律規定: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鑒定傷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于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态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并協助民政部門将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

第二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

5.家暴告誡書有什麼作用?

答:家暴告誡書是在家暴情節較輕時,公安機關向施暴者出具的書面告誡,既是對施暴者的教育和警戒,也可以作為人民法院認定家暴的證據之一。公安機關出具家暴告誡書後會送達至居委會、村委會,這些機構持續查訪和監督,落實對受害者的保護。

法律規定: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條: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告誡書應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将告誡書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應當對收到告誡書的加害人、受害人進行查訪,監督加害人不再實施家庭暴力。

6.被家暴了可以向哪些機構求助?

答:在遭受家暴後,第一時間逃離,及時報警,尋求快速、強有力的保護,在自身安全得以保障的情況下,可向單位、居委會、村委會、婦聯等機構求助。如是未成年人遭受了家暴,可以向學校反映,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發現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暴的,有義務向公安機關報案。

法律規定: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條: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後,應當給予幫助、處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勸阻。

第十四條: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對報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7.如何搜集被家暴的證據?

答:及時報警,借助警方的力量保護自己、留存證據。在面臨或遭受家暴時,盡量逃出封閉的環境,向外界求助,目擊證人、公共場所的錄音錄像均是家暴的證據;被打傷後要及時拍照(既要有全身照,也要有受傷的局部照),保留兇器、血衣等物證;通過公安、婦聯委托傷情鑒定,鑒定意見書及就診病例也是證據;面對經常性的侮辱、謾罵、恐吓、騷擾、跟蹤等,可以錄音,保留短信、微信記錄;在家暴後的關系緩和期,也可讓施暴者手寫保證書,承認家暴事實。

法律規定: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

8.怎樣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答:遭受家暴或面臨家暴的現實危險,可以向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以書面或口頭的方式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如受到強制、威吓等自身無法申請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法院通過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預防家暴的發生,保護受害人的人身安全。

法律規定: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吓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第二十四條: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書面申請确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

第二十五條: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由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9.實施家暴造成了嚴重傷害,是否構成違法、犯罪?

答: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違反治安管理規範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施暴者将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單獨或附帶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法律規定: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條:“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被家暴,離婚時能否主張賠償?

答:能獲得賠償。無論是在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中,因家暴導緻離婚的,無過錯方都可向施暴的配偶主張損害賠償。如在協議離婚時未獲得賠償,仍可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一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張賠償,但無過錯方在協議離婚時已明确表示放棄該權利的除外。

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緻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确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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