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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信息:【發布日期:2018年09月11日 11:24 浏覽量:

普法小常識之拐賣婦女兒童罪




 

  近年來,我國拐賣婦女兒童案件日漸增多,今天大家就跟小編一起來了解下什麼是拐賣婦女兒童罪吧!

  定 義

  拐賣婦女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施詐、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這是一種世界性犯罪。二、三十年以來在中國大陸有愈演愈烈之勢。尤其在貧困地區雲貴川和流動人口集中的發達地區如東莞深圳福建等地,此類犯罪長期猖獗。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婦女、兒童的身體自由權和人格尊嚴權。身體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幹預為内容的人格權;人格尊嚴權,是指與民事主體的尊嚴密切相關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為内容的人格權。被害婦女、兒童被拐騙後,處于行為人控制之下,處于被欺騙、任其擺布的境地,失去決定自己去向的身體自由權,行為人将被害婦女、兒童當作商品出賣,損害其做人的尊嚴。至于本罪所引起的被害人家庭妻離子散,有時甚至家破人亡是本罪的危害後果,而非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對象為婦女、兒童。“婦女”指14周歲以上的女性。根據最新司法解釋的規定,這裡的“婦女”既包括具有中國國籍的婦女,也包括具有外國國籍和無國籍的婦女,被拐賣的外國婦女沒有身份證明的,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兒童”一般指14周歲以下的人。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而且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出賣的目的。根據本條的規定,隻要行為人以出賣為目的實施了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被拐婦女、兒童行為之一的,即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至于是否賣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實現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但是,如果行為人實施上述行為并不是以出賣為目的,例如,是為了奸淫、收養、奴役、強迫賣淫等目的,則可能構成其他犯罪,不構成本罪。但實踐中有的行為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是為了與被害人形成婚姻、家庭關系,并不是為出賣,而收買後,由于被害人反抗或者其他原因,行為人又将收買的婦女、兒童賣給他人,應以本罪處罰。

  非法獲利

  以非法獲利為目的賣親生子女将追刑責

  2010年8月31日,在最高法新聞發布會上,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将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孫軍工稱,對于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偷盜、撿拾兒童出賣等行為,構成犯罪的,法院要依法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

最高法刑一庭副庭長薛淑蘭說,刑法在親生父母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子女的行為規定比較模糊,這是最高法首次明确。

  對于“非法獲利”的認定,薛淑蘭稱,将生育作為非法獲利手段,生育後即出賣子女的;明知對方不具有撫養目的,或者根本不考慮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為收取錢财将子女“送”給他人的;為收取明顯不屬于“感謝費”、“營養費”的錢财将子女“送”給他人的行為,都可以認定為非法獲利。

  私自認養可不追究刑責

  薛淑蘭說,最高法會同司法部門專門對親生父母出賣子女的現實情況進行了調研。他們發現,一些家庭在遭遇重大變故或者經濟出現困難,為了孩子的教育考慮,通過熟人送給收養者撫養,送養者也提前了解了收養者的情況。收養者為了感謝送養方,給送養者一定的感謝費,這種行為不能認定為父母非法獲利,屬于私自認養,這種行為不追究刑責。但是如果送養者不考慮收養者情況,導緻孩子身心受到損害,司法機關将按遺棄罪論處。

  父母悔罪可酌情量刑

  如果父母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被追究刑責後,對于剛剛回到父母身邊的孩子成長是否會帶來負面影響?

薛淑蘭表示,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在量刑上會充分考慮到對孩子成長的影響,如果父母有悔罪表現,法院會酌情判刑。如果父母沒有深刻的悔罪表現,司法部門還會通過孩子其他家屬、收養家庭、福利機構等其他渠道給孩子提供舒适的成長環境。

  反拐工作

  2008年10月28日日召開的反對拐賣婦女兒童行動工作部際聯席會議第一次聯絡員會議上獲悉,中國反拐工作取得明顯成效,全國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發案數總體下降,但部分地區此類犯罪仍然比較突出,犯罪形勢和手段也出現一些新的特點,中國将切實加強反拐打拐工作。 這些新的特點是:犯罪團夥化趨勢明顯,犯罪網絡錯綜複雜;拐賣對象複雜化,以兒童為侵害對象的案件增多,非法收養仍然是拐賣兒童犯罪的主要目的;犯罪手段多樣化、暴力化趨勢明顯,盜竊、搶奪兒童案件時有發生,部分犯罪嫌疑人通過網絡聊天交友、相約遊玩等新的作案手段拐賣婦女;犯罪地域逐漸擴大,跨國、跨境拐賣婦女兒童案件屢有發生。

  公安部副部長張新楓說,解決拐賣犯罪問題需要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通力合作,國家反拐行動計劃為多部門合作奠定了良好基礎,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要對照工作分工,明确目标,完善措施,落實責任,狠抓落實,推動反拐工作向縱深發展。

  2008年1月1日,《中國反對拐賣婦女兒童行動計劃》開始實施,此行動計劃涉及28個部委,涵蓋預防、打擊、受害人救助、遣返及康複、國際合作等反拐工作的各個領域。按照行動計劃,建立反對拐賣婦女兒童行動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公安部為牽頭單位,各地區特别是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活動重點地區根據各自實際建立相應的反拐工作機制。

  買家入刑

  刑法修正案(九)規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将對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者一律采取刑事拘留等強制措施,追究其刑事責任。

  無論是販賣婦女兒童或是收買婦女兒童者,都請停下犯罪的腳步,還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一片自由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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